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之執行原則,業經本部以102年12月2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072號令(附件)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2.12.02.台內營字第1020120722號
說明:為依旨揭令執行本辦法第六條,本部營建署以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為平臺,開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其他縣(市)之建造執照資料,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97年7月3日以後之農舍建造執照資料(包含縣市政府授權鄉市公所核發之建造執照資料)儘速建檔,以確實查核申請人之農舍建造執照申請情形。另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審查作業需要,請申請人就五年內是否申請農舍建造執照予以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