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函為營業爐灶等雜項工作物是否屬於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請澄清台北地方法院66年度易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乙案轉請查照辦理見復。
內政部函 66.08.04.台內營字第744111號
說明:
一、根據台北市政府66.07.06.(66)府工建字第27372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適用地區所為之營業爐灶,係建築法第7條所列舉雜項工作物之一種,該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同法第4條定有明文。其建造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領建造執照。惟依台北地方法院66年度易字第2127號刑事判決書謂以爐灶並無頂蓋、樑柱或牆壁,尚難謂為建築物乙節,顯與建築法第4條規定有所牴觸,請予澄清。
三、檢附台北地方法院66年度易字第2127號判決書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