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以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重新提出申請時,得否依以前年度資料影本辦理審查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8.6營署宅字第0990052762號函
一、依據本署98年7月28日營署宅字第0980048383號函略以:「......申請本(98)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包含96年度及97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倘申請最新年度租金補貼之申請者,其為以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