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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依本部84.03.02.(84)內營字第8472266號函「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是否包含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6.23.台內營字第8472951號

說明:

一、依本部消防署84.05.25.814消署預字第8401521號函辦理,並復貴廳84.04.22.84建四字第65102號函。

二、按本部84.03.02.台(84)內營字第8472266號函,係為配合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對「公眾使用建築申請建造執照,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業者於申報開工前,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審查證明即可」。至為確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確實依核准圖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建築法第72條規定,消防設備檢查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