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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人行廣場樁位豎立之規定

內政部71.2.18台內營字第六六七六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計畫樁之種類如左:「...二、道路中心樁: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邊界之樁。四、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土地使用分區邊界之樁。」,本案計畫書內敘明係為人行廣場,其樁位之豎立,可視實際需要,逕行參照前開條文之規定,選定適當位置設置,惟執行時應避免產生誤差,以維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