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7.03.台內營字第860468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86年6月2日(86)建四字第625003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修正前之規定。本案若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依其意旨屋頂平台應具有供避難、逃生及救災之功能,是不得於該屋頂平台上方設置過樑等其他設施,且其女兒牆高度自該屋頂平台往上計量超過一‧五公尺部分應具三分之一以上之透空,以維其必要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