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改選後是否報備之疑義乙棠,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09.18.營署建管字第0952914610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行95年9月8日合金權字第0950006404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及其申請報備應備之文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8條第1項、第55條第1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管理組織報備後,重新互推之主任委員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者,應、填具申請變更報備書及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見編號P70、P71、P72)。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函;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報備者,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分局)為。」原則第6點所明定,故主任委員改選後,依上開原則第6點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另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至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之規定,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召集或訂定始具法律效力,並不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報備為要件。」為本部90年2月12日台90 內營字第9082444號函示在案,故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選任、解任,應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並不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備為要件。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台中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