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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105年度住宅補貼之「中央辦理戶數內」租金補貼戶於補貼期間與租賃契約之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結婚,得否繼續補貼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10.27營署宅字第106010521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0月23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0633923700號函。

二、內政部辦理之租金補貼係為協助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其租屋負擔,以「家庭」為補貼單位,並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三、旨案租金補貼戶之承租人於補貼期間與出租人結婚,因承租人與出租人已具有配偶關係,參酌上開規定之意旨,應自結婚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