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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室內撞球場為遊藝場之一種,應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否與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規定不合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6.02.營署建字第18265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5月17日89府建管字第8900038610號函。

二、按遊藝場及室內撞球場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建築物使用分類及本署87年6月編印之「推動工商登記與建築技術規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各行業分類規定統合資訊化系統」規定,分屬B1、D1類組,應無執行疑義。至本署89年5月15日89營署建字第15545號函說明二後段「查遊藝場係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關室內撞球場為遊藝場之一種,應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文字,應予更正為「室內撞球場其性質與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體育館等類似,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