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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化粧品製造工廠得否適用本部102年4月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23號函l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7.09.03營署建管字第1070062261號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8月14日FDA器字1079016755號函辦理,並復貴事務所107年4月19日蘇建字第(107)000020 號函。

二、按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為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揭號函已有明文,其援引規定似未有限制以固定隔間區分隔離,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 條規定「面積150 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尚無相扞格情事。至於個案如有不能符合上開規定,宜先釐清是否屬法規疑義,抑或個案需求問題,逕向當地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