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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或其他開發許可案件,其申請施作與建築物連結共構之擋土牆,究應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核,抑或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2.25.台內營字第877132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87.01.08.(87)農林字第8861645384號函及87.02.06.(87)農林字第87103859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單純為農牧使用應未涉建築行為時,其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應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尚無涉主管建築機關業務權責,合先敘明。

三、山坡地開發建築需挖填土石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領雜項執照,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該山坡地建築基地已取得開發許可者,係依前揭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檢附文件;至於免申請開發許可案件者,係依同條第二項辦理。有關前揭雜項執照與水土保持書圖文件之審查,建議如下:

(一)已檢附水土保持主管幾關同意文件者,由主管建築機關會轉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辦理。

(二)未檢附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僅檢附水土保持有關書圖文件者,依本部86.11.07.台內營字第8689013號函訂定之「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其屬前揭要點適用範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有關水土保持書圖文件得由專案小組一併審查。至非屬前揭要點適用範圍者,其書圖文件之審查,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與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以聯合審查方式一併審查。

(三)前開辦法第18條雜項執照併同於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其審查方式,同前述(一)(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