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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有關事宜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86.8.21營署宅字第五八五三八號函
結論:國民住宅承購戶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行出售者,應「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其立法意旨在於確保債權。其清償之方式,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基於該立法意旨,參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