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君陳為所有農舍坐落台南縣白河鎮六重溪段123-7地號,擬於農業用地上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得否視為農舍附屬設施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委會函 98.12.25.農授水保字第0980176093號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12月1日營署管字第0980080010號函。
二、本案依案附營建署96年11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18506號函檢送96年9月5日研商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會議紀錄結論略以:「...為簡化流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高度在1.5公尺以下者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供電發電設備高度在1.5公尺以下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於『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空地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因涉建築基地建蔽率、建築面積與整體法定空地之檢討,應依法之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本案太陽能光電設備倘設置於農舍之「建築物屋頂」者,是否宜依貴署上開決議處理,本會無意見。至非屬上開情形者,參照本會93年4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517號函,應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則無涉及貴署所提建築基地建蔽率核算及法定空地面積之檢討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