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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有土地是否應發給合併使用證明書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5.04.01.台內營字第675161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5.02.13.建四字第9843號函。

二、按畸零地應如何申請合併使用,建築法第45條已有詳明之規定,其基地所有權人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