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建築之「坡道」是否可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7.31.台內營字第8984208號
說明:
一、復貴會89年6月16日建師全聯(八九)字第425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校舍配置「……應自建築線退縮騎樓地再加一‧五公尺以上建築」,及第二款「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校舍與外界有相當之距離,免致教學及課業活動受外界之侵擾。是關於校舍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得不受該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