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徵收或收買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行政院75.1.15台七十五內第九四○號函
(一)經政府徵收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於發放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之標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暨土地稅法第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以被徵收或收買土地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行政院6.6.台內三一一六號令亦有相同之釋示;準此,工程受益費自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
(二)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其未繳工程受益費,在行政作業上應如何配合註銷問題,請省、市政府研提意見送內政部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