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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因兩次鑑界不同,致建築基地面積減少及防火間隔部分估用鄰地,可否依原核准圖核發使用執照案,請依本部77.09.30.台內營字第640191號(附件一)、68.02.09.台內營字第827366號函(附件二)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5.25.台內營字第707636號

說明:復貴廳78.05.12.建四字第1752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