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申請設立廣播電台及衛星地面站之建築管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11.11.台內營字第8388595號
>
案由一:廣播電台可否依現有建築技術規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決議:廣播無線電台申設之辦公室、播音室及控制室應分別就其使用性質依建築技術規則所訂辦公廳及電視播送室之規定辦理。至其設置之廣播塔(廣播天線)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案由二:衛星地面站是否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有關規定為何?
決議:衛星地面站設置於土地或建築物屋頂上時,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土地上之衛星地面站,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其直徑超過3公尺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二、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衛星地面站,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其高度超過9公尺或面積超建築面積1/8者,應依法領雜項執照。
案由三:衛星地面站是否適用「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決議:本案宜由交通部依該辦法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