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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七十五年度苓雅五-四號道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計畫,經貴市議會決議:「俟新修正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明令公布後,再行送會審議」乙案

行政院77.3.3台七十七內字第五四二三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業率奉總統七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明令修正公布,本案宜請該府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