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金額每人持分部分低於斯臺幣100元者,准予免徵之規定疑義案
內政部96.5.31台內營字第0960803345號函
一、本案經徵詢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意見,認並無誘發繳納義務人藉由稀化土地或其改良物之持分而免徵工程受益費之情形,本部83年12月10日台(83)內營字第8306647號函意旨:其免繳最低費額標準同意改按「每人持分」部分計算,仍予維持。
二、至本部78年1月16日台(78)內營字第669858號函釋,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