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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旅日僑胞喪失國籍而取得日本籍,是否得再主張處分原有土地及作為新建建築物之建造執照起造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1.31.台內營字第2769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1.08.北市工建字第60093號函。

二、行政院61.11.06.台內字第1058號令規定:「旅日僑胞被迫喪失國籍者,我政府負責保障其在國內財產之權益,希望不必考慮變賣在台財產,俾使安心。」又同院74.01.17.台74內1044號函釋:「按本院61.11.06.台61內字第1058號令所稱我政府負責保障被迫喪失國籍旅日僑胞在國內財產權益乙節,應指仍得依法使用、收益、處分……而言。」本案旅日僑胞喪失我國國籍而取得日本籍,依上開行政院令函規定,應可主張處分原有土地,且不受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