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以使用執照遺失為由依建築法第40條規定申請補發後,經人檢舉該使用執照實際上並未遺失,則該補發之使用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0.26.台內營字第2667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10.12.73建四字第16908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26條僅為對建築物使用之許可,是縱令起造人以不實之事由申請核准補發,如使用執照之內容記載無誤,即無收回或註銷必要。
內政部函 73.10.26.台內營字第2667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10.12.73建四字第169084號函。
二、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26條僅為對建築物使用之許可,是縱令起造人以不實之事由申請核准補發,如使用執照之內容記載無誤,即無收回或註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