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機械停車空間得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及其計算標準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3.26.營署建管字第1010015990號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3月15日府工建字第1010032900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已有明文,是建築物依法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且非屬該條文但書規定,其以機械式設置者,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惟僅實際設置範圍之停車空間面積得不計入容積。至於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涉及個案實務執行,請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