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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新明德社區部分住戶要求退還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案


內政部69.11.20台內營字第五七○一四號函
本案社區管理維護費,係由國宅售價內所提撥,此項管理費之運用即以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為目的,自應由貴府依照「國民住宅管理規則」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統籌保管運用不得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