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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屋頂覆蓋物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建築設計施工編70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2.05.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647號

說明:

一、復台端96年1月18日申請書。

二、按「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有關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防火時效之規定,係針對結構部分之防火性能予以限制,故依該條規定,屋頂之結構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除依同編第一百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辨理者外,屋頂覆蓋物應為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本部93年6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810號函業釋示在案。如本案不銹鋼浪皮為屋頂覆蓋物,得依前揭函釋採用不燃材料,免達半小時防火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