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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興建房屋完工日期應以何日為準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1.19.台內營字第771661號

說明:

一、復66.12.31.北院劍民人字第42568號函。

二、按建築期限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應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省(市)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於核發建造執照時核定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6條,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6條)。上開建築期限並得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申請展期。但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