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97年6月19日召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退縮空地」認定範圍之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6.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5010號
案由: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退縮空地」認定範圍之疑義,提請討論口。
決議:
一、依據本部93年6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0930084423號函釋及本署96年10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56961號函示,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10月12日96年判字第1839號判決,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避免住戶在該條文列舉處所有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等妨礙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之使用行為。故住戶於上開條例第16條第2項列舉處所之使用行為有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目的時,以違反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至關上開條例第16條第2項所稱「退縮空地」,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因臨接道路寬度不足而退縮者、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道者、因臨接道路邊緣帶而退縮者、指定牆面線而退縮者,或「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有因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退縮者,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有因臨接公路、道路退縮者,或其他法令有類似退縮規定者。然依上開函釋及判決意旨,條例第16條第2項之適用,非僅限於上開規定退縮之處所,該住戶使用行為如有妨礙「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與出入通行」目的時,即受本條文規定之限制。
三、另住戶於「共用部分」之使用行為,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為條例第9條第2項所明定。倘住戶之使用行為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時,得依同條文第4項規定辦理。至於一行為若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請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核處。
附帶決議:目前本署刻正委託辨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相關子法研修」事宜,為結合地方實務執行,以落實公寓大廈管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具體修法意見,請於文到一個月內提送本署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