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使用共同壁者,如權利關係人非同一人,則於施工中其權利移轉是否准予調取原申請書之共同壁同意書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7.10.台內營字第02931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9.05.28.69建四字第029234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因逾期完工、開工,依建築法第53條、第54條第2項作廢後,依同法第25條重新申請領照者,係屬另一建築法律關係事件,其於申請時自應備齊同法第30條所規定文件,是本案使用共同壁之權利關係人既非屬同一人,仍應依本部68.10.18.台內營字第037056號函規定附具共同壁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