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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函為,捷運站申請特種建築物應否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5.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78067號

說明:

一、依貴部高速鐵路工程局97年5月6日高鐵二字第097001159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查本部建築研究所97年5月8日建研環字第0970002742號函略以,依行政院97年核定實施之「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方針第13項,業修正略以:5千萬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先行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報開工。故依現行方案規定,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取得,與申請建築許可無涉,合先敘明。

三、次查有關本部奉交議審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圖說,「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3點業有明文,尚無檢附綠建築候選證書之規定,同一原則第7點明定,特種建築物起造人應於開工前,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開工備查,是適用上開推動方案之公有新建建築物,如經行政院許可為特種建築物者,應於開工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檢附該證書併同上開原則第7點規定文件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