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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現有撞球場之前段部份營業場所另開設電動玩具店,其建築使用執照用途應否變更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1.17.台內營字第8270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67.12.19.建3字第290016號函。

二、本案利用撞球場部份場地,另開設電動玩具店既司屬遊藝場業,固無辦理變更建築使用執照之必要,但仍應從其各該行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