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徵優惠適用及有效投影面積計算疑義

內政部94.9.29.台內營字第0940086102號函

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6條規定,本標準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準此,有關本標準第4條第2款及第5條規定之減徵優惠認定應自94年1月1日起,不宜溯及既往;另如有同時適用第4條及第5條之減徵規定者,應從優以第5條為計徵基準(減徵75%)。

二、按有效投影面積係指地下管線或設施使用道路範圍之投影面積,如為單一之瓦斯、自來水管或人手孔、閥箱,其有效投影面積即為該管線或設施之投影面積;如為電信、電力纜線等小型管線為成群埋設時,因其內部間隙已無其他管線使用空間,故其有效投影面積應以其管線群體所構成之外緣投影計算,至於是否包含間隔器乙節,建請貴府逕予協調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