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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專供水岸遊憩之用,不得作為一般建築使用之「水岸發展區」,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註)所稱之「永久性空地」,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8.18.台內營字第241380號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3.08.07.北市工建字第6387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