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建築法」之規定「雜項執照」是否為相同之「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9.07.台內營字第094008569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8月19日府城建字第0943027101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 條有關應申請雜項執照之雜項工程項目,本部90年5月28日台90內營字第9083782號令訂定之「申請開發非都市土地雜項執照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已有明文。雖該雜項工程項目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不盡相同,惟申請之雜項執照仍屬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