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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85.12.6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三九二號函
國民住宅承購戶經查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禁止事實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以公函送達該承購戶通知限期三十日回復原狀供居住使用或退租。如該國宅承購戶未依限辦理時,國宅主管機關自得依規定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