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因竣工逾期作廢後,未補正前可否申請發給使用執照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3.06.11.台內營字第229831號
說明:
一、復 貴院73.05.17.劍民決愛更37.字第06275號函。
二、按建築物未能於法定建築期限內完工,建造執照應予作廢,此為建築法第53條第2項所明定,是以建造執照之作廢,應以承造人未能依核定之建築期限內完工為要件,本部69.10.22.台內營字38773號函釋有案,本案如屬上開部函所述情形者,得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罰後,核發使用執照。
三、檢附前開部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