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施能君擬於南投縣南投市西施厝坪段西施厝坪小段142地號土地辦理農舍之建築執照申請,因低窪基地地形特殊,得否由起造人於基地內設置集水池、填滿後自行處理運棄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3.04.營署綜字第103001034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3日府建管字第1030005638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有關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之規定,係為避免農舍放流水漫地排放污染農田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爰本署102年11月7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7228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農舍建築執照時,應確實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旨揭疑義涉及農舍放流水最終承受水體之排入處理方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02272號函示略以:「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並審視同條文第4款規定,興建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是以設置集水池提供放流水暫時排入,並由農舍起造人自行清運暫時儲留之放流水,未符前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及103年2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203897號函示略以:「為免放流水於農舍坐落農地漫流,或溢流至附近農地,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舍放流水依規應排出農舍坐落農地,排入排水溝渠或私有水體。」,爰本案放流水處理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