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端函為「土地依法被徵收後,能否以受贈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疑議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9.03.營署綜字第097005193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法規委員會97年8月28日內法會字第0970120057號書函與本部地政司97年8月18日內地司字第0970130881號書函辦理,並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41738號函轉臺端97年7月24日申請書。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一、依法被徵收。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旨揭案件臺端所擬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係於徵收「前」「受贈」取得,與上開規定未符,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