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戶起造人可否以持分同一層樓方式共同興建20層樓或5層樓之集村農舍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1.16營署綜字第0970000857號函
按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0003644號函說明三:「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自不宜採集中垂直集合住宅方式興建建築物。」(如附件)業已明示,請依前開函內容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97.1.16營署綜字第0970000857號函
按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0003644號函說明三:「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自不宜採集中垂直集合住宅方式興建建築物。」(如附件)業已明示,請依前開函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