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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端所詢89年以前舊有農舍增修改建是否要經過農業單位核准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3.25.營署綜字第1050014507號

說明:

一、依據臺端105年3月11日申請書辦理。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02年7月1日增訂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係指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得採分期興建,且採分期興建辦理者如非原申請人,須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資格;另該規定所稱「分期興建」,係指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新建」及「增建」等建造行為,先予敘明。

三、按臺端來文所述及檢附資料,臺端於86年購買取得農舍後,於98年增建第2層樓並取得使用執照,因二樓三面強壁大面積龜裂滲水,今欲拆除第2層再重蓋,如屬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改建或修建行為,尚非本辦法前揭規定所稱「採分期興建辦理」之情形,得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當地建管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