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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學校建築未申請建造執照而擅自建築完成並已依規定補領建造執照,其申領使用執照案,可否比照本部88年1月5日營署建字第59375號函(註)辦理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4.06.營署建字第56262號

結論:

有關高雄縣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未申請建造執照而擅自建築完成並已依規定補領建造執照,因該建築物係多年前完工,起造人無法尋覓原承造人申報開工及勘驗等情事,如何申請領使用執照乙案。據高雄縣政府代表報告,該已補領建造執照學校建築物據申請人聲稱係於民國六十幾年間建築完成。本案應請申請人舉證如該建築物確係於本部75年4月218日台內營字第387705號函發布日前已建築完竣者,得依本部88年1月5日營署建字第59375號函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