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同意「福建省金門地區標準建築圖說」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4.11.台內營字第8572476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 84.11.28.(84)閩2建字第36153號函辦理。
二、同意依福建省政府授權金門縣政府依建築法第19條制訂「金門地區標準建築圖說」,依修正內容本於職權頒行適用:
(一)凡依上開標準圖說,於金門特定區內之農業區以及住宅區之自然村內,申請為農舍及一般住宅建築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二)金門地區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規模,其最大建築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內,總樓地板面積在四百二十平方公尺以內,建築物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下者,得適用標準圖說。
三、至有關建築法第16條,免設計監造標準規定,在福建省政府尚未訂定管理規則前,請參照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