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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B-3組之廚房設置出菜口,使用1.5公厘之手動鐵板拉門做為區劃,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3項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0營署建管字第109008789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11月1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25959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第3款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符合同編第76條規定。查同編第76條原以列舉鋼板等材質及厚度方式認定為甲、乙種防火門窗,現行條文業刪除該等列舉材料規格之規定,改於相關條文明定防火時效,是第86條第3款之防火門窗,應有防火時效之證明文件,即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建築用防火門之驗證登錄證書,或領有本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防火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