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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原為可單獨建築使用之基地,因分割後每筆土地變成畸零地,申請與公有地合併使用疑義乙案,應請依建築法及貴市畸零地使用規則逕為核處,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10.30.台內營字第745903號

說明:復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局78.10.16.高市工務建字第3152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