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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造價規模,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3.01.台內營字9082669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86年8月8日台86內營字第8673434號函檢送之土木包工業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89年12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30110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之建築法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三、另按本部前揭會議紀錄,略以:「二、依據內政部84年11月15日台84內營字第8480658號令修正之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之工程』,故六百萬元以下之土木、建築工程可由土木包工業承攬。三、在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未隨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修正,而調整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一定金額工程造價標準前,本部83年7月6日台內營字第8303448號函送之土木包工業相關事宜協調會議紀錄結論2有關土木包工業之承攬工程總價應依本部84年11月15日台84內營字第8480658號令修正之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辦理」準此,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依上開會議結論儘速修訂貴管建築管理規則,於上開建築管理規則修訂完成前,統一規定土木包工業得承攬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建築工程,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該業所承攬建築工程,如涉及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工程及基礎工程等專業工程部分者,應分包於營造業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