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6.8.18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九七七號函 國宅承購人之配偶或同戶內之直系親屬以該國宅為址申請設立自營計程車行,以壹輛為限,符合本部74.1.20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七六七六五號函附研商結論,准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