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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國宅承購戶可否准其利用所承購之國宅辦理個人經營計程車營利事業登記

內政部76.8.18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九七七號函
國宅承購人之配偶或同戶內之直系親屬以該國宅為址申請設立自營計程車行,以壹輛為限,符合本部74.1.20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七六七六五號函附研商結論,准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