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申請為資訊軟體業使用,以連棟透天厝型態建築,得否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申請建築及其建築物用途類組依同編第3條之3規定應如何歸類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1.24.營署建管字第094292054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0月2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40031874號函。
二、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使用項目舉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業有明文。查「資訊軟體業」並非屬前開法令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至該「資訊軟體業」所設置之場所,則應按個案事實,依上開類組定義與使用項目舉例規定,認定其使用類組。
三、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一:「建築基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建築物用途為資訊軟體業,符合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有關『資訊軟體業』按工業局之定義為『套裝軟體、系統整合、轉輪系統、專業服務、網路服務、處理服務』等種類」,資訊軟體業其申請建築物用途使用類組如屬G類,自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