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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申請興建集村農舍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7.09.營署綜字第1012913915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5月30日府工建字第1010132888號函。

二、貴府首揭函疑義,本署意見如下:

(一)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本案集村農舍之建築基地非屬山坡地,而配合耕地部分既非屬建築基地,亦未涉及整地,應非前開要點之適用範圍。

(二)考量集村農舍申請人持有之農業用地,如有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可能涉及集村農舍起造人數、建築基地面積等資格條件不符合規定,不得提出申請建築執照等情形時,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於集村農舍起造人資格審查時,一併予以核定,以避免申請人資格業經核定,卻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始發覺申請資格條件不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