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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廠類建築物設置天花板之高度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12.台內營字第860937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12.02.(86)建四字第652122號函。

二、按工廠類建築物樓層淨高係指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本部86年10月15日台(86)內營字第8607812號函,業有明釋。至工廠之工作室設天花板者,其天花板淨高度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兩者量測計算部份並不相同。另建築物已領得使用執照,申請工廠類用途變更,其檢討項目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如屬僅就該要點規定項目檢討者,則尚無涉天花板淨高度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