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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綜合營造業得否以商業登記項目新增E503011方式,登記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案」乙案

內政部97.10.24台內營字第0970160725號函

一、案經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702347610號函釋(詳附件一),該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屬本部主管法令所規定許可業務,尚非屬限定專業經營項目。

二、查本部96年7月20日發布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3條至第6條規定,該等承裝商之申請需經下水道機關許可取得營業許可證書後,始得營業。

三、依前開規定,綜合營造業自需申請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籌設許可,方得於該公司之商業登記新增「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項目,並需完成申請營業許可程序,領取營業許可證書,始得承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