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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期間違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內政部62.4.16台內地字第五二一四八號函

一、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之違建,警察及建設(工務)單位應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六條之規定,嚴予取締。

二、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所發生之違建,主管單位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取締時,失職人員應予議處,該違建物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可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